旧的原意之破皆可归因于新的原意之立。
(4)地方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与双重从属原则,地方权力机关对其选民负责同时对其上级机关负责,地方执行与号令机关服从选出它的地方权力机关同时服从上级执行与号令机关。[110]主权者既享有政权这种高于一般国家权力的实体性权力,则在原理上确实可被认为是最高权力的主体而不仅是国家正当性的来源。
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91],即将主权视作国家的一种属性。如霍布斯即认为国家指的是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主权者则是这个人格的担当者,它可以是一个人、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或全部人组成的会议。按照施米特的逻辑,只能认为总统宣布例外状态的权力并非自足的主权性权力,而是由另一次例外状态中的决断——即1919年的制宪所授予的。对中国宪法上主权原理构造之独特性的阐述,也停留在相对简单的阶级论比较分析的层次。可见,中国宪法不是被高高地捧在神坛之上的、仅作为拟制人格而存在的人民留下的一部经书,人们靠信仰、念诵此经书来求民主神的庇佑。
[42]Vgl. Georg Jellinek/Walter Jellinek, Allgemeine Staatslehre,3. Aufl.,1914, S.664 ff.[43]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页。国家内部最高或最终的决定权。中国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政策主张必然也可以合理地推导出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的结论,因此,从法理上来看,地方性法规属于中国法的一部分。
与经济特区立法机关享有经济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双重立法权相似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如果地方立法只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不同地方所制定的地方立法即使发生冲突和矛盾,也可以在实践中置之不理。二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存在立法程序上的双重模糊性。海南省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根据该纪要的精神,人民法院在适用地方性法规之前,要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间接、附带的审查,只有在确认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能承认其效力并予以适用。《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27节将最低限度联系的具体确定标准内容归纳为十个方面,包括:当事人在该州出现,在该州有住所,居住在该州,是该国国民或公民,同意该州法院管辖,出庭应诉,在该州从事业务活动,在该州曾为某项与诉因有关的行为,当事人在国(州)外做过某种导致在该州发生效果的行为,在该州拥有、使用或占有与诉因有关的产业等。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在刚刚设立时,其范围包括罗湖区、福田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新区、光明新区、大鹏新区、坪山新区、南山区以及盐田区。总之,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一个有着具体内涵和外延的专门法学术语,具有较为确定的内涵,在法理上构成了地方性法规制度的重要一环,是应当在法理上认真加以研究并在地方立法实践中高度重视的地方立法现象。该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相同的还有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问题,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规定,自治县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其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所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从上述条文的规定来看,既然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应由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那么,在地方性法规先行规定了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之后,这些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应当如同法律或行政法规一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全境都具有空间上的约束力。因此,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仅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有效,还是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外仍然有效,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也无法作出精确的判断。作为中国法的一部分,地方性法规自然其空间效力也就不可能在制度上被限缩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规定无疑为规定外事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超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外效力提供了政策和制度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所以说,地方性法规具有超越本行政区域的区外效力是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合法性的内在品质密切相关的。
二是立法法只对特殊性质的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表明了明确的法理立场,为的是有效限制特殊性质的地方性法规的生效范围,确保这些明确了空间效力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自身的特殊性。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扎实推进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尽快解决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2010年5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两个司法解释中否定了地方性法规的纵向性空间效力。一旦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后,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应当等同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现行立法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8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张进曾提出三个可以考虑的要点,包括:一国的国内法律法规的适用,一国的国内法在管辖范围外的适用,一国国内法在域外对具体的人、物或行为的适用。此外,对外关系法第16条第1款也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中央授权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如果从立法法第81条第1款所规定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相关规定来看,至少从法理上可以推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在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所在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肯定是有效的,至于在省外是否有效或者是能否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就无从知晓了。但在1999年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又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以适用或者参照。
因此,在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事权划分没有绝对的界限情形下,地方性法规如果只能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很显然是不利于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规范作用和制度功能的。同理,第108条第2项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8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内法域外适用起源于美国的立法与实践。很显然,这种解释方法不利于设区的市的国家机关有效地保证其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县人大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权威。
2000年制定出台的立法法并没有赋予设区的市人大享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但自治县人大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却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如果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自治县所在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那么,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就无法对自治县所在的设区的市的国家机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要解决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性空间效力必须依托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根据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和政策要求,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应当得到制度的肯定和支持。
从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地方立法方面的决定权,故可推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方立法的空间效力至少应当遍及省级行政区域的全境。 内容摘要: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为此,必须从立法学的基础法理层面来深入分析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从而为地方性法规在执法、司法中的有效适用,以及全面和科学地实施地方性法规提供底层逻辑的支撑。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展到深圳全市范围,相应的原来只限定在经济特区区内适用的经济特区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也拓展到深圳市行政区域全境。如果经济特区以外的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拒绝适用经济特区制定机关制定的一切法规,那么,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也被迫限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
但在立法事实上,由于立法法没有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作出明确的限制,很多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把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一般性原则,显示了留有余地的立法扩权的地方立法心态。结合立法法第80、81、83和84条的规定,关于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至少可以作出以下法理判断:一是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这个基础性立法效力问题是重视的,空间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立法法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地方性法规设定明确的生效区域范围,体现了立法法对特殊性质的地方性法规所具有的空间效力的高度关注如果说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没有明确一般原则性的立法立场和要求,与此相对照的是,立法法并没有忽视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这个基础性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三、双重立法权背景下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所具有的突出的制度功能分析尽管立法法没有从立法原则的角度确立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但在立法实践中,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却是一个具有突出制度构建功能的概念,特别是具有双重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驱动下的立法自觉。
这个问题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关键所在,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因此,立法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上述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需要通过立法解释的技术才能加以甄别。
由此可见,从现行立法法第80条、第81条所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来看,不论是省级地方性法规,还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其空间效力缺少完整的制度设计,没有明确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一般性原则,存在着立法效力边界不清晰的非法治现象。美国学者也指出,在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等领域中,在域外适用美国法有助于维护美国本土市场与海外企业的利益,而在其他领域适用美国国内法既无益处,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甚至可能引发国际纠纷。
既然中国法具有域外适用的空间效力属性,那么,作为中国法中下位概念的地方性法规当然就具有作为上位概念的中国法的一般性空间效力属性。2023年出台的对外关系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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